忘れ物等配送業務委託契約書

(以下简称“甲方”)与Lost Item Delivery(以下简称“乙方”),如下签订遗失物等的业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1条(业务内容)
1 甲方对乙方,就于投宿设施的遗失物等(以下简称“委托物”),委托乙方将其发送至甲方指定地址(以下简称“本件委托业务”)。
2 本件委托物的发送目的地为末尾“发送目的地栏”记载所示。

第2条(关于委托物配送的注意事项)
1 乙方于投宿设施领取委托物后,发现委托物为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或有包含其他涉及消防法的危险物品的情况,乙方会立刻将本件委托物送至消防局、公安局或其他相关机关,甲方不能对此提出异议。
2 委托物为家电产品的情况,乙方无需对该委托物进行能否通电、能否正常运作的确认。
3 委托物为现金的情况,应按汇款日的汇率+1日元,汇款至电子货币,而钱包另作配送处理。但是,若甲方有提出舍弃钱包时,由乙方进行舍弃处理。
4 委托物的发送目的地为日本国外的情况,应由甲方负担就委托商品运输时所产生的税金。

第3条(设施利用者的个人信息)
乙方对于甲方的姓名、地址、联络方法等个人信息(以下简称“甲方个人信息”),应仅为委托物发送或其他以履行本件委托业务为目的的情况下使用,不得提供或公开给第三方。但是,若经甲方本人同意的情况不局限于此。

第4条(发送费用及实际经费的支付)
1 委托物的发送费用依据为,乙方考量了发送目的地、委托物性质、重量等制定的价表。
2 履行委托业务时所产生的交通费、捆包费及其他经费等实际经费由甲方负担。
3 乙方向甲方开示价格及实际开销金额,甲方认同后,通过电子信息处理组织或其他信息通讯技术的方法,将约定金额汇款至乙方指定账户进行支付。
4 乙方在确认到前项金额已被支付后,应立刻着手进行委托物的配送业务。

第5条(损害赔偿)
1 从乙方发送委托物至到达甲方地址为止的期间,若该委托商品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损失或损伤的情况,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2 委托物是发送至日本国外的情况,前项记载的乙方应承担责任仅为将委托物交付给在日本国外进行配送的其他运输公司为止的期间内的责任。

第6条(风险负担)
1 由于不属于当事人双方的责任造成委托物损失或损伤的情况,甲方不得申请退还配送费用。
2 前项中,甲方对乙方,就超过了到委托物损失或损害为止的实际经费的已支付费用部分,可申请退还。

第7条(本合同的准据法)
本合同的准据法为日本法。

第8条(管辖法院)
就本合同的纠纷,约定以管辖乙方本店所在地的简易法院或地方法院作为第一审专属的管辖法院。

 

合同签订日期(必须):

 

甲方〔委托方〕

邮政编号(必须):

地址(必须):

电话号码(必须):

电子邮件(必须):

姓名(必须):

甲方指定的发送目的地

邮政编号(必须):

地址(必须):

电话号码(必须):

收件人(必须):


LID [Entrustee]:
Address:874-0927 大分県別府市弓ヶ浜町5-20
            大分合同新聞別府総局2階
Phone number:050-3579-4962
Name of the company:LOST ITEM DELIVERY
Representative:吉永陽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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